不得設在車站、機場等人員密集場所;不得位於建築壹層以下;不得設在毗鄰危險化學品倉庫的區域。娛樂場所的邊界噪聲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標準。
開辦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需要具備條件。
1.歌廳面積不得小於60平方米,舞廳面積不得小於80平方米,歌廳面積不得小於40平方米,帶包廂的歌廳總面積不得小於80平方米,每個包廂面積不得小於6平方米。
2.場地亮度:舞廳不低於4勒克斯,卡拉ok廳、卡拉ok廳不低於6勒克斯,包廂亮度不低於3勒克斯。箱子必須有透明的門窗。
3.歌舞廳擴聲系統正常使用時的聲壓級應在96分貝以下。廠外噪聲不得超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環境噪聲標準》中的有關規定。
4.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的燈光、音響技術要求必須符合國家和文化部的行業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