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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吧的位置由法律規定

根據《娛樂場所管理條例》規定,娛樂場所不得設在居民住宅、博物館、圖書館和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建築物內。不得設在居民區和學校、醫院、機關周圍。

不得設在車站、機場等人員密集場所;不得位於建築壹層以下;不得設在毗鄰危險化學品倉庫的區域。娛樂場所的邊界噪聲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標準。

開辦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需要具備條件。

1.歌廳面積不得小於60平方米,舞廳面積不得小於80平方米,歌廳面積不得小於40平方米,帶包廂的歌廳總面積不得小於80平方米,每個包廂面積不得小於6平方米。

2.場地亮度:舞廳不低於4勒克斯,卡拉ok廳、卡拉ok廳不低於6勒克斯,包廂亮度不低於3勒克斯。箱子必須有透明的門窗。

3.歌舞廳擴聲系統正常使用時的聲壓級應在96分貝以下。廠外噪聲不得超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環境噪聲標準》中的有關規定。

4.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的燈光、音響技術要求必須符合國家和文化部的行業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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