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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審計風險成因中的法律因素有哪些?

1,法制觀念淡薄使得審計執法處於兩難境地,產生執法不嚴、監管不利的風險。尤其是當法律讓位於權利的時候,審計風險更大。目前,我國上市公司大多由國有企業改制而來,部分國有企業沒有近三年連續盈利的經營業績。但地方政府為了提高政績,通過行政手段幹預,制造虛假財務業績,對不符合上市條件的企業進行包裝,使其“合法”上市。這樣,審計行為就會服從政府的命令,審計的獨立性也就失去了意義,風險顯而易見。

2.作為審計處理和處罰依據的行政法規不充分或不完善,導致審計風險。例如,關於審計結果的公告制度,審計法規定:“審計機關可以向政府有關部門通報或者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也就是說,審計機關可以公布,也可以不公布。公布審計結果的法律規定已經成為壹種任意的酌處權,而不是“應該或必須”公布審計結果的法律義務。公布與不公布沒有具體條件,審計機關操作難度大,風險大。再比如,壹個問題有多個法律依據,相互矛盾;有些問題沒有具體的法律法規,只能根據當地的政策進行處理或評估。這將導致審計評價、審計結論和審計處罰的風險。

3、被審計單位自身的環境。我國企事業單位尚未建立健全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有的不完善,有的責任模糊,流於形式,缺乏執行主體,特別是對管理層的控制。按照這樣的內部控制制度進行審計後,審計結果可能與舞弊、欺騙和違規操作現象相反。內部控制制度的失效表現為管理層的失控舞弊,這是審計的最大風險。比如銀廣夏、易安科技、東方鍋爐等上市公司。,不僅揭露了上市公司的內部控制問題,也為審計界敲響了警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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