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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競業限制協議雇傭員工單位有風險嗎?

競業限制是公司為保護其商業秘密而采取的法律措施。員工離職後加入競爭對手公司可能帶來的商業秘密泄露而引發的壹系列商業風險。企業如何做才能規避競業禁止期內招聘員工的法律風險?

處於競業限制期的員工,如果受聘於非競業限制企業(即不屬於競業限制的企業),不會產生不利的法律後果;如果競爭性企業(即有競業限制的企業)錄用,會產生以下後果:

壹是員工會受到競業限制協議的約束,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包括停止被聘用、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甚至返還競業限制補償金(如有約定);

二是員工因違反競業限制協議侵犯原公司商業秘密的;在這種情況下,無論企業是否知道員工違反了與原用人單位的競業限制協議,如果使用了員工披露的原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都已經構成侵權,企業和員工將根據情節面臨包括行政責任(停止違法行為、罰款)、民事責任(侵犯商業秘密賠償)、刑事責任(侵犯商業秘密罪)在內的法律後果。

因此,為了規避相應的法律風險,企業在這些員工入職時,應仔細審查其競業限制和保守商業秘密的情況,包括協議的範圍和效力,保留審查的書面文件,如登記表、申請人的聲明和承諾等。如果有必要,他們可以對原雇主進行背景調查,以規範使用此類員工。

綜上所述,作為新的用人單位,在招聘中仔細審查員工是否與原用人單位有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義務是非常重要的,這樣可以避免員工簽訂競業限制協議可能帶來的壹系列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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