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強制還款:1、查詢、凍結、劃撥措施執行存款;2.扣押、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收入部分,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扶養人的必要生活費;3.查封、扣押、拍賣或者變賣被申請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財產;4.被執行人隱匿財產的,人民法院有權搜查。
法律客觀性: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第壹款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從相關單位。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況查封、凍結、劃撥或者變更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查封、凍結、轉讓或者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義務範圍。第二百四十三條第壹款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收入。但是,被執行人及其扶養人必要的生活費應當保留。第二百四十八條第壹款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隱匿財產的,人民法院有權發出搜查令,對被執行人及其住處或者隱匿的財產進行搜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