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不服不予受理、管轄權異議、駁回起訴決定的;
(二)當事人提出的上訴明顯不能成立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錯誤的;
(4)原判決嚴重違反法定程序,需要發回重審的。投訴是在法院系統內提出的。第壹,上訴到作出終審判決的法院,要求再審。其次,妳可以向上級法院信訪部門申訴,也就是給省高院信訪辦發材料反映問題,可以申訴案件。向檢察院申請抗訴。可以向同級檢察院申請抗訴。同級人民檢察院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異議,向上壹級檢察院提出申訴。程序與向高等法院提出申訴並向他們發送案件材料的程序相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三十三條。第二審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六十九條的規定,可以不開庭審理下列上訴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