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重復計算後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包括遲延履行期間的壹般債務利息和雙倍部分債務利息。延期履行期間的壹般債務利息,按照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方法計算的生效法律文書對支付該利息沒有確定的,不予計算。雙倍部分債務利息的計算方法為:雙倍部分債務利息=債務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壹般債務利息以外的貨幣債務×每日1.75‰×遲延履行。
法律客觀性: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被執行人不按照判決、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不按照判決、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第二百五十二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履行判決、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書確定的行為,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或者委托有關單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