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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階段法院如何強制執行股權?

被執行人在公司有投資權益或者股權時,可以通過拍賣、變賣或者其他方式轉讓。法院執行股權時,應當先執行被執行人的其他財產和債權。只有在兩者執行完畢後,被執行人仍不履行義務的情況下,法院才能執行股權。法院拍賣被執行人股權的前提是取得全體股東半數以上的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投資權或者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法院強制執行的方式有三種,即拍賣、變賣和以物抵債。

壹、強制執行程序申請流程:

1,執行法院向公司及工商部門了解被執行人股權情況及股份制企業相關情況;

2.凍結被執行人的股權,並通知其他股東行使優先購買權;

3.宣布股權轉讓。

二。《衡平法執行法》有以下規定:

1.人民法院強制轉讓股東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

2.人民法院凍結股權的,股權不得轉讓,公司不得向被執行人支付股息、紅利。

三、在股權執行過程中,應堅持以下三個原則:

1,必要性原則。即人民法院只有在沒有其他途徑的前提下,才能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股權。

2、個人負責原則。即在執行被執行人的股權時,要註意不能侵害公司利益,減少公司註冊資本總額,不能讓公司直接或變相為被執行人承擔責任。

3.保護原則。即人民法院應當註意不要因為股權的執行而影響公司的相關利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三十七條債務履行期屆滿後,出質人可以請求質權人及時行使質權;質權人不行使的,出質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或者變賣質押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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