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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管轄權司法解釋

刑事案件原則上應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轄。“犯罪地點是指犯罪發生的地點。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財產犯罪,包括犯罪行為發生的地點和犯罪人實際取得財產的地點。”被告的住所,包括被告的住所和居所。兩個以上同級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管轄爭議在審理期間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爭議的人民法院報請上壹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院長回避不適宜行使管轄權的,可以請求上壹級人民法院管轄;上壹級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與請求人民法院同級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轄。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由其他下級人民法院管轄。在中國境外船舶上犯罪的,由犯罪後該船舶最先到達中國港口的人民法院管轄;在中國境外的航空器上犯罪的,由犯罪後該航空器最先在中國境內降落的人民法院管轄;國際列車上的刑事案件管轄,適用中國與有關國家簽訂的有關管轄協議。沒有約定的,由犯罪後列車最先停靠的中國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鐵路運輸法院管轄。中國公民在中國駐外使領館犯罪,由該公民主管單位所在地或者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自訴人和被告人壹方或者雙方是中國公民或者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的單位的自訴案件,由犯罪地的基層人民法院審理。港澳臺同胞應當出示港澳臺居民身份證、家訪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其身份的證件。中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由該公民出境前居住地或者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刑事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審理更為適宜,也可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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