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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執行局罰款的依據

罰金的對象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單位。具體包括:

(1)被執行人(單位或個人);

(二)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

(三)有義務協助調查實施的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

二、可以罰款的情形:

(1)通過訴訟、仲裁或調解逃避執行;

(二)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單位拒絕協助執行的。

三、關於罰款執行的法律規定如下:

1.罰金應當在判決規定的期限內壹次或者分期繳納;

2、逾期付款,強制付款;

3.罰金不能足額繳納的,人民法院應當隨時追繳被執行人的可執行財產;

4.因不可抗拒的災害等原因繳納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緩繳、減繳或者免繳;

5、涉及未成年人罰款的特殊規定,應當從輕或者減輕對未成年罪犯的罰款,但罰款數額不得低於500元。

法律依據:

刑法

第五十三條罰金應當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壹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罰金不能足額繳納的,人民法院發現被執行人有可執行財產的,應當隨時追繳。因不可抗拒的災害等原因繳納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緩繳、減繳或者免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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