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司法部《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管理辦法》,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損壞的,可以向當地(市)司法局申請補發證書。地(市)司法局將更換申請報省(區、市)司法廳(局)決定。更換後的法律職業資格證書號碼與原號碼壹致。如果更換了新的證書,應收回原證書。更換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應當繳納費用。註:不同地區法律職業資格證書補發的具體規則可能有所不同。可以關註當地司法部門網站,關註法檢證補發的相關事宜,具體以當地公告為準。
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是指通過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原國家司法考試),具有申請從事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證書持有人。法律職業資格的受理、審核認定、考試認定、證書頒發、服務和管理由《法律職業資格管理辦法》規範。符合條件的人員應當在受理期限內通過司法部網站登錄法律職業資格管理系統,如實填寫申請授予法律職業資格的信息,並在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以下簡稱受理機關)指定的工作場所提交相關材料。申請享受放寬政策並達到放寬地區合格分數線的申請人,應當向其戶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司法行政機關申請授予法律職業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