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疫補助標準
民政部和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聯合下發的通知提出,對參與社區防控工作的城鄉社區專職工作者適當發放臨時工作補貼,對參與疫情防控工作的社區誌願者適當發放補貼。
壹、抗疫支持、保護和治療
1.符合政府規定標準的疫情防控臨時補貼和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
2.對個人發放的用於預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醫療防護用品,免征個人所得稅。
第二,抗疫支援物資的供應
1.對疫情防控關鍵物資生產企業全額退還增值稅留抵稅額;
2.納稅人運輸疫情防控關鍵物資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3.納稅人為居民必需的生活資料提供公共交通服務、生活服務、快遞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4.對疫情防控關鍵物資的生產企業,擴大生產能力和購置設備允許壹次性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5.衛生部門組織的直接用於疫情預防和控制的進口物資,免征關稅。
第三,防疫補助標準
1.補貼對象和標準分為:對與調查病例或確診病例有直接接觸的診斷、治療、護理、醫院感染控制、病例等工作相關人員,按照每人每天300元給予補貼。
2.直接參與疫情防控的其他醫務人員和防疫人員,按照每人每天200元給予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