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執行我院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的財產部分;
2、執行法律規定的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和其他法律文書;
3.審查執行異議、被執行主體的變更和追加;
4.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扣劃等措施,對阻礙執行的,依法采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
5.協助其他法院委托的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零七條
人民法院決定先予執行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明確,不首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或者生產經營的;
(2)被申請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能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申請人敗訴的,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先予執行所遭受的財產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