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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執行局是做什麽的?

執行局的主要職責是根據不同級別的管轄,執行本院壹審的民事、行政判決、裁定和調解書。法院執行局的職能如下:

1,執行我院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的財產部分;

2、執行法律規定的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和其他法律文書;

3.審查執行異議、被執行主體的變更和追加;

4.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扣劃等措施,對阻礙執行的,依法采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

5.協助其他法院委托的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零七條

人民法院決定先予執行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明確,不首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或者生產經營的;

(2)被申請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能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申請人敗訴的,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先予執行所遭受的財產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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