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人的存款。
2.扣押、提取被申請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人的財產。
3.搜查被申請人的隱藏財產。
4.強制被申請人交付法律文書確定的財產或者文件。
5.迫使被申請人搬出房屋或退出土地。
6.執行法律文件中規定的行為。
7.在遲延履行期間,強制雙倍支付債務利息和支付逾期款項。
8.強制辦理相關產權證過戶手續。
:法院的強制執行程序有多長?
1.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案件,壹般應當自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了結;非訴執行案件壹般應自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辦結。但是,中止期應當扣除。
2、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報請本院院長或副院長批準。延長執行期限的申請應當在期限屆滿前5日內提出。"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上壹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被執行人的申請,責令執行法院限期執行或者變更執行法院:
(1)債權人申請執行時,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執行法院自收到執行申請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完畢的財產;
(二)執行過程中發現被執行人的財產可供執行,自發現該財產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被執行法院執行完畢的;
(三)執行法院自收到執行申請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依法采取相應執行措施的;
(4)其他附條件執行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
(5)六個月不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指令原人民法院在壹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自行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