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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務辦公室的主要職能是什麽?

法制辦公室的主要職責是:

統籌考慮、統壹規劃國務院立法工作,制定國務院年度立法工作安排,報國務院領導批準後,組織實施、監督指導。

審查修改各部門報送國務院的法律、行政法規草案,從法律角度審查各部門報送國務院審查的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

起草或組織起草幾項重要的法律、行政法規草案。

承擔行政法規的立法解釋工作。

研究行政訴訟、行政復議、行政賠償、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收費、行政執行等法律、行政法規實施和行政執法中的共性問題,並向國務院提出完善制度、解決問題的建議,制定相關配套行政法規、文件和批復意見。

協調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實施過程中部門之間的矛盾和糾紛。

辦理地方性法規、地方人民政府規章和國務院各部門規章的備案審查,審查是否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以及是否相互抵觸,根據不同情況提出處理意見。

清理匯編行政法規,編輯國家出版的法律、行政法規匯編正式版。

組織翻譯和審讀國家公布的行政法規的外文和民族文字文本。

開展政府法學理論和政府法制工作的研究與交流,開展對外法律業務交流。

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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