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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國家與法律職業的關系。

我國憲法規定,“中國人民* *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其中,“法治國家”既包括實質意義上的法治,也包括形式意義上的法治。其目的是保證國家權力的有序運行,使國家活動依法進行。法治國家的形成和發展有其社會土壤和壹定的制度環境,其形成是壹個動態的過程。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基本條件可以分為制度條件和思想條件兩個方面。

法律職業包含在法治國家的制度條件中。中國的法律職業主要包括法官職業、檢察官職業、律師職業和公證職業。通常,法律職業是指前三者,它們構成了法律職業的同壹主體。

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制度條件,不僅要有完備的、系統的法律體系,還要有獨立的、權威很大的司法系統和高效的司法隊伍,因為法律的尊嚴很大程度上是靠司法機關的工作來維護的。如果司法機關不能獨立作出判斷,難以執行法律,那麽法律的權威就不復存在。同時,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必須有完善的律師制度。依法治國不等於人人都懂法、懂法。壹個全面依法辦事的法治國家,必須有壹個能夠培養優秀律師、為社會提供優質法律服務的律師制度,讓律師成為維護法律的重要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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