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已被普遍接受為壹種理想的社會治理方式。實現法治的理想有兩種方式。壹是自上而下的政府推動,以及建設法治所需的形式和實質要素;二是逐步培養社會生活中的法治思維方式和行為方式。後者往往是法治的目標和歸宿。只有官民生活方式成為壹種常態,才能說真正實現了法治。
2.具體特征:
法治思維方式或法律思維方式具有以下特征:以權利義務為分析線索,普遍性優於特殊性,合法性優於客觀性,形式理性優於實質理性,理由優於結論。
法律思維方式是指法律職業者的思維方式。其特征在於:
壹是通過程序思考,運用法律術語觀察、思考、判斷;順序
第二,遵循看過去的習慣,行為更安全甚至保守;順序
第三,講究縝密的邏輯,謹慎對待情感因素(即客觀公正,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
第四,法律思維所追求的程序中的真理不同於科學中的求真;
第五,判斷結論總是非此即彼,不同於政治思維的權衡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