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職能;
2.依法行政制度完備;
3.科學、民主、合法的行政決策;
4.全面推進服務型行政執法;
5.規範行政權力透明運行。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進壹步明確提出了建設法治政府的基本標準。* * *有六個層次24個字,就是建設職能科學、權責法定、執法嚴格、公開公正、廉潔高效、遵紀守法的法治政府。要求各級人民政府把從決策到執行、監督的全過程納入法治軌道,權利與責任緊密相連,集陽光政府、有限政府、廉潔政府、責任政府於壹體,由法律固定下來。關鍵是推進政府法制建設,建立和完善政府行政的法律基礎,促使政府依法行政。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四條行政復議機關履行行政復議職責,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及時、便民的原則,堅持有錯必糾,保證法律法規的正確實施。
第五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行政復議決定依法為終局決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公開條例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開的內容。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政府信息資源的標準化和信息化管理,加強網上政府信息公開平臺建設,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平臺和政務服務平臺整合,提高政府信息公開網上處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