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四十二條錄音錄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錄音錄像制品,應當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並支付報酬。
錄音制作者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制為錄音制品的音樂作品制作錄音制品,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著作權人聲明不允許使用的,不得使用。
第四十三條錄音錄像制作者應當與表演者訂立合同,並支付錄音錄像報酬。
第四十四條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錄音錄像制品,被許可人應當同時取得著作權人和表演者的許可,並支付報酬;被許可人出租音像制品,還應當取得表演者的許可,並支付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