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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證上的名字是誰?這房子有人擁有嗎?

法律分析:不能,要看具體情況。不動產登記分為初始登記、轉移登記、抵押登記、變更登記和其他登記。其中,只有轉移登記對購房者真正有意義。所謂“轉移登記”,是指因買賣、贈與、交換、轉讓等法律行為導致房屋所有權發生變更時的登記。只有在房管局不動產登記簿上登記了買受人的名字,才能取得房屋的真正所有權。人們所說的“房產證”,其實就是房地產權屬的證明。房地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房地產登記簿壹致。二者不壹致的,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後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可以不登記。

第二百壹十五條當事人之間就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訂立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時生效,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第二百壹十七條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不動產物權的憑證。房地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房地產登記簿壹致;記載不壹致的,除非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否則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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