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計算機信息系統(Computer information system)是指由計算機及其相關和支持的設備設施(包括網絡)組成的,按照壹定的應用目標和規則處理信息的人機系統。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應當確保計算機及其相關和支撐設備設施(包括網絡)的安全、運行環境的安全、信息的安全和計算機的正常功能,維護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運行。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重點維護國家事務、經濟建設、國防建設、前沿科技等重要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本條例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未聯網的微型計算機的安全保護辦法另行制定。公安部主管全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工作。國家安全部、國家保密局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在國務院規定的職責範圍內,做好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工作。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利用計算機信息系統從事危害國家利益、集體利益和公民合法利益的活動,不得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第二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或者停業整頓:
違反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等級保護制度,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的;(二)違反計算機信息系統國際聯網備案制度的;(三)未在規定時間內報告計算機信息系統中發生的案件的;(四)經公安機關通知,逾期不改善治安狀況的;(五)其他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