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三條和《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被害人要求依法處理的,公安機關才能受理,被害人不要求公安機關處理的,公安機關不予處理。
2.《婚姻法》第四十三條第三款規定,“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家庭成員,愛傷害他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3.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權利行為之壹,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15日拘留、2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壹)毆打他人,造成輕傷的;
(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
(三)公開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四)虐待家庭成員,被虐待者要求處理的;
(五)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安全或者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脅迫或者誘騙不滿18周歲的人表演恐怖、殘忍的節目,破壞身心健康的;
(七)隱匿、毀棄或者私自開拆他人郵件、電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