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
第十九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應當對本單位人員進行維護國家安全教育,動員和組織本單位人員防範和制止間諜活動。
第二十條公民和組織應當為反間諜工作提供便利或者其他協助。因協助反間諜工作危及本人或者其近親屬人身安全的,可以向國家安全機關請求保護。國家安全機關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法采取保護措施。
第二十壹條公民和組織發現間諜行為,應當及時向國家安全機關報告;向公安機關和其他國家機關、組織舉報的,有關國家機關、組織應當立即移送國家安全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