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
第九條國務院設立反壟斷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反壟斷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壹)研究制定有關競爭政策;(二)組織對整體市場競爭狀況的調查和評估,並出具評估報告;(三)制定並發布反壟斷指南;(四)協調反壟斷行政執法;(五)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職責。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的組成和工作規則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條國務院規定承擔反壟斷執法職責的機構(以下簡稱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依照本法規定負責反壟斷執法。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可以依照本法規定,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相應的機構負責反壟斷執法工作。
第十三條禁止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達成下列壟斷協議: (壹)固定或者改變商品價格;(二)限制商品的生產或者銷售數量;(三)劃分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采購市場;(四)限制購買新技術、新設備或者限制開發新技術、新產品的;(五)抵制交易;(六)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壟斷協議。本法所稱壟斷協議,是指排除、限制競爭的協議、決定或者其他壹致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