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體性:新修訂的《宗教事務條例》將於2065438年2月1日實施。根據《宗教事務條例》第1條規定,為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維護宗教和諧與社會和諧,規範宗教事務管理,提高宗教工作法制化水平,根據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簡稱信教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簡稱不信教公民)。信教公民、不信教公民和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應當相互尊重,和睦相處。新修訂的《宗教事務條例》於2065438年2月1日生效。根據《宗教事務條例》第1條規定,為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維護宗教和諧與社會和諧,規範宗教事務管理,提高宗教工作法制化水平,根據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簡稱信教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簡稱不信教公民)。信教公民、不信教公民和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應當相互尊重,和睦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