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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拆除危房居民的法律依據

法律分析:強拆關系到人民的財產安全,是壹件大事。所以,強拆不是想拆就能拆的。它必須滿足壹定的條件,具體來說,有壹些條件:1。被征收方的征收行為合法。比如征收城市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應當有合法的征收決定,拆遷農村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應當已經取得征地批準。2.收藏者的收藏程序是合法的。比如在征地拆遷過程中,履行了公告、登記、評估、聽證、提醒等程序,保障了被征收人的知情權、參與權、申辯權等權利。3.被征收人已經獲得補償,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補償,在法定期限內未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4.通過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後,壹般來說,只有在被拆遷戶數不高於被拆遷總戶數的5%時,才能啟動強制拆遷。而且合法的強制拆遷有壹個很長的流程和環節,很多地方開始強制拆遷沒有走這個流程和環節,是違法的。如遇違法強制拆遷,可以通過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解決爭議。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阻礙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八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後,當事人逾期不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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