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釋是依法有權作出的具有普遍司法效力的解釋。從廣義上講,每個法官在具體運用法律之前,必須先了解法律。因此,在作出判決之前,有必要對法律進行解釋。在任何情況下都應該這樣做。最高法院對具體應用法律的解釋,就是司法解釋。
我國的司法解釋有時是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根據法律賦予的權限,就審判和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問題作出的具有普遍司法效力的解釋。
擴展數據:
司法解釋只能由主管部門作出。
司法解釋具有普遍的司法效力,有關司法機關在辦案中應當遵守。應該嚴格依法進行。法律沒有具體明確規定的,應當嚴格按照審判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的精神和原則進行解釋。這是我們對司法解釋的壹般理解。
司法解釋的分類:
1.NPC人大常委會對需要在法律中進壹步明確的問題所做的工作稱為立法解釋。
2.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解釋。
3.國務院和主管部門所做的,叫做行政解釋。
4.我國的法律解釋只有:立法解釋、司法解釋和行政解釋。
司法工作中司法解釋的“具體應用法律”問題包括:
1.說明因法律條文不夠具體而難以理解和執行的問題。
2.由於情況的變化,某些案件的處理依據因理解不同而需要說明。
3.針對具體案件解釋如何理解和執行某些法律規定,以統壹審理案件的標準。
4.說明司法機關如何根據法律規定的精神相互配合審理案件。
司法解釋在法律和實踐中具有重要的補充和指導價值和意義。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司法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