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傾銷稅是在終裁時確定進口產品存在傾銷、損害和因果關系的基礎上征收的,征稅範圍不高於確定的傾銷幅度。反傾銷稅適用於終裁公告後進口的被調查產品。終裁公告後繼續進口被調查產品的中國進口商或用戶,必須向中國海關繳納反傾銷稅。反傾銷稅的稅率根據對不同應訴公司確定的不同傾銷幅度確定,實行分別稅率,但在特殊市場條件下也可以采用統壹稅率。對於不應訴的公司或者不合作的公司,可以實行進口來源地單壹稅率。反傾銷稅的納稅人是傾銷進口產品的進口商。
征收反傾銷稅的規定如下:
1,決定征收。如果征收反傾銷稅的所有要求均已滿足,則應由進口國主管機關決定是否征收反傾銷稅,以及征收的金額是否等於或低於傾銷幅度。如果對國內產業的損害可以在低於傾銷幅度的情況下完全消除,那麽反傾銷稅的金額應低於傾銷幅度;
2.收集的對象。在征收反傾銷稅時,我們不應該采取歧視性做法,我們應該對所有被發現傾銷的進口產品征收反傾銷稅。每個出口商應享有適當的征稅份額;
3.基本價格體系。基本價格制度是指在正常競爭條件下,在不超過出口國最低正常價格的範圍內確定“基本價格”與出口價格的差額,並以此作為征收反傾銷稅的金額。
綜上所述,反傾銷稅是進口產品的經營者在中國進行經營活動時,需要向海關繳納的壹種稅。
法律依據:
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第40條
反傾銷稅的納稅人是傾銷進口產品的進口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