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要求增加賠償消費者受到的損失,賠償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額外賠償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物浪費法》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餐飲服務經營者未主動提醒消費者防止食物浪費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違反本法規定,餐飲服務經營者誘導、誤導消費者點多菜,造成明顯浪費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壹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法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在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中造成嚴重食品浪費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消費者有哪些維權途徑?
1,與運營商協商解決糾紛;
2.投訴;
3.調解。可以申請消費者協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調解;
4.仲裁。仲裁解決需要事先與經營者達成仲裁協議;
5.訴訟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