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公安機關舉報洗錢活動。受理舉報的機關應當為舉報人和舉報內容保密。
2006年6月35438+10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NPC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該法於2007年6月65438+10月開始實施。
2020年5月25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聽取了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報告,報告透露2020年立法工作包括修改反洗錢法。
擴展數據
洗錢的常用方法:
1.境外投資:進口時誇大進口設備和原材料價格,以高傭金、折扣的形式支付給國外供應商,然後從中拿回扣,非法所得留在國外;出口時,出口商品價格被大大壓低。
2.壽險交易:保險“洗錢”主要集中在壽險領域,尤其是團體壽險。通過長保短保、批發保險、個人保險等非正常投保退保方式,達到將集體和國家公款轉入單位“小金庫”,轉為個人私藏資金或偷逃稅款的目的。
參考來源:百度百科-反洗錢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