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行政行為的公力是指行政行為壹旦作出,即被推定為合法有效。有關各方首先應該遵守和服從它。行政法律行為是指行政主體在實施行政管理和服務活動、行使行政職權或履行行政服務職能的過程中,為產生某種行政法律效力而作出的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公力是指行政行為壹旦作出,無論其實質上是否合法或正當,都被推定為合法有效,除非自始無效。行政行為未經法定程序變更或者撤銷,公民和組織不得否認其效力;同時,在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法律沒有特別規定的,原則上不停止執行。公力也被稱為效力前或效力推定。
法律依據:《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材料,並提交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交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的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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