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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地上附著物?

地上附著物是指壹切建築物(如平房、樓房、附屬房屋等。)、構築物(如水塔、水井、橋梁等。)和地面上的固定物體(如花草樹木、鋪設的電纜等。).

過去壹般的概念是把房屋、運河、道路、橋梁等建築物、構築物視為地面上的固定物,把樹、竹、花、園視為地面上的附屬物。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條規定,為了公共的利益,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組織和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

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應當依法按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農村村民房屋、其他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安排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保障其生活,維護其合法權益。

征收組織和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房屋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貪汙、挪用、私分、截留或者拖欠征收補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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