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洗錢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4.公安部與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可疑交易線索核查合作的規定。
5.金融機構反洗錢監督管理辦法(試行)
6.金融機構反洗錢制度
7.金融機構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評估和客戶分類管理指引。
8.金融機構報告涉嫌恐怖融資可疑交易管理辦法
9.證券公司反洗錢指引
10,證券期貨業反洗錢實施辦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九十壹條明知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汙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為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予以沒收,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洗錢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
(壹)提供資金賬戶;
(2)協助將財產轉換為現金或金融工具;
(三)通過轉賬或者其他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
(四)協助資金匯出境外;
(五)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非法所得及其性質和來源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