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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處罰動火作業的法律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壹條,對建築施工動火審批的有關規定如下:

第二十壹條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和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況需要進行明火作業的,應當按照規定事先辦理審批手續,並采取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經營者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

從事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作業的人員和自動消防系統的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施工現場動火等級分為壹級動火、二級動火和三級動火。

1,壹級動火由項目負責人組織編制消防安全技術方案,填寫動火申請單,報企業安全管理部門審批後,方可動火。

2.二級動火由項目責任工程師組織制定防火安全技術措施,填寫動火申請單,報項目安全管理部和項目負責人審批後,方可動火。

3、三級動火作業由班組填寫動火申請單,經項目責任工程師和項目安全管理部審批後方可動火作業。

4.動火作業證當天有效。如動火地點發生變化,需重新辦理動火審批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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