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的主觀內容包括兩部分:意識因素和意誌因素。1.意識因素這是指行為對事物及其屬性的認識和辨別。(1)行為人對自己行為及其結果的社會危害性的認識,或者對與犯罪對象有關的事實和性質的認識。(2)行為人對犯罪基本事實的認識,或者與犯罪客觀方面有關的事實。行為人對犯罪基本事實的認識首先包括對危害行為、危害結果以及二者之間因果關系的認識。只有刑法分則明確要求行為人知道犯罪的時間、地點、方法等事實,犯罪客觀要件才能構成具體犯罪的內容。我國刑法不要求行為人知道自己的行為違反刑法,即不要求知道刑事違法性。如果不知道壹個行為的刑事違法性,就不能構成犯罪,不承擔刑事責任,那麽就很容易被壹些人以不懂法為借口逃避刑事責任。2.意誌因素這是指行為決定根據對事物的認識來控制自己行為的心理因素。根據我國刑法規定,意誌對危害行為和危害結果的遠程支配和控制表現為四種形式,即希望、放任、過失和輕信。(1)希望是指行為人積極地、有目的地追求危害結果發生的意誌。(2)放任主義,是指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所造成的危害結果放任自流,不加控制、不加幹涉的意誌。(3)過失是指行為人粗心大意、松懈麻痹,因而未能預見本應預見和可能預見的危害結果,造成危害結果的心理狀態。(4)輕信是指行為人盲目相信自己,過於輕率地選擇和控制自己及其行為,造成危害結果的故意狀態。我國刑法要求任何犯罪的主觀方面都是由具有特定內容的意識因素和這四種意誌形式之壹構成的。沒有意識因素和意誌因素,任何犯罪都不能成立。
上一篇:什麽是公民的責任?下一篇:2023年民法典是如何規定借錢還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