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命名的要求
1,在同壹單位同時工作或在同壹學校同名同姓就讀;
2、與社會名人同名;
3、與聲名狼藉者同名;
4.與被通緝的犯罪嫌疑人同名的;
5.名字粗俗怪異;
6.名字難認難寫;
7.該名稱可能引起性別混淆或誤解;
8.公民出家或出家,將姓名改為法名、道名或本名;
9.其他特殊原因。
綜上所述,罪犯可以改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16條
自然人決定或者變更姓名,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決定、變更或者轉讓姓名的,應當依法向有關機關辦理登記手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民事主體變更姓名的,變更前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其具有法律約束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八條
公民變更姓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壹)未滿18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時,其父母或者收養人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二)年滿十八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時,應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