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根據2021年3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445條。
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發現是違法所得或者其他依法應當追繳的涉案財物的,應當判決返還被害人或者沒收上繳國庫,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判決時違法所得尚未追繳或者未全部退賠的,應當判決繼續追繳或者責令退賠。
判決將涉案財物返還被害人的,應當通知被害人認領;無人認領的,應當予以公告;公告滿壹年無人認領的,上繳國庫;上繳國庫後,有人認領的,經查證屬實的,申請退回;原件已經拍賣或者變賣的,應當返還價款。
侵犯國有財產案件,受害單位已經終止且無權利義務承受人,或者損失已經核銷的,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及其孳息應當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