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舒菲在古代有匿名信的意思。中國漢代有“飛書”,唐代人評價“飛書來無根,若飛則今佚名書”。寫不署名是為了防止報復。但在不強調法治的時代,飛書往往成為了陷害他人、攻擊對手的工具。
例如:
如果妳有壹本書,不要送,看到就燒;能抓到的買兩個臣妾,由投書人判斷。所謂人,見書扔,不準,燒書不發;投資者[得]則書不焚,亦謂之“易”。
在這裏,“投稿書”被主辦方標註為匿名信。相應地,政府收到匿名信後,應立即燒掉,不要拆開;如果作者被抓,這封信不需要燒掉,這樣就可以審問作者。
發匿名信告知人,有被告但無原告,既不能保證原告和被告的平等訴訟權利,也不能對其施加相應的義務,是對正常訴訟制度和法律秩序的破壞,其法律效力自然應被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