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戴口罩。所有進出該場所的人員和工作人員應佩戴口罩;
2.均勻測量溫度。所有進入場所的人員都要進行體溫檢測,體溫37.3度以上的發熱人員不得進入;
3.統壹掃碼。凡進入場所的人員,壹律進行“吉祥碼”或“健康碼”或“出行碼”掃描,不掃碼或顯示“黃碼”、“橙碼”、“紅碼”者不得入內;
4.所有註冊。進入場所的人員壹律憑身份證登記,未持身份證或不接受登記者不得進入;
5.殺光他們。所有單位和場所按規定進行消毒;
6.及時匯報。出現37.3度以上發熱癥狀的人員,或大連等重點疫區人員,或“黃色代碼”、“橙色代碼”、“紅色代碼”人員,應及時向當地或行政部門報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條。
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力量,按照防治規劃進行防治,切斷傳染病傳播途徑,必要時報請上壹級人民政府決定,並可以采取下列緊急措施,予以公告:
1.限制或者停止集市、戲劇表演或者其他人群聚集活動;
2.停工、停業、停課;
3、封閉或封存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公共飲用水源、食品及相關物品;
4、控制或撲殺染疫的野生動物、畜禽;
5、封閉可能引起傳染病的傳播。
第四十五條
在傳染病暴發、流行時,根據傳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國務院有權在全國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緊急調動人員或者儲備物資,臨時征用房屋、車輛和有關設施、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