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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律師被對方收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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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為了防止律師被對方收買,行為人可以放心。律師在執業活動中,不得與對方當事人或者第三人惡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權益。如果委托人的利益受到侵害,他們可以要求律師事務所進行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四十條。

律師在執業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未經許可,接受委托,收取費用,收受委托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二)利用提供法律服務的便利,謀取當事人有爭議的權益;(三)收受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與對方當事人或者第三人惡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權益的;(四)違反規定會見法官、檢察官、仲裁員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五)向法官、檢察官、仲裁員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行賄,介紹賄賂或者指使、誘導當事人行賄,或者以其他方式影響法官、檢察官、仲裁員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依法辦案的;(六)故意提供虛假證據或者威脅、引誘他人提供虛假證據,致使對方當事人無法合法取得證據的;(七)煽動、教唆當事人采取擾亂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決糾紛的;(八)擾亂法庭、仲裁庭秩序,幹擾訴訟、仲裁活動正常進行的。

第四十二條

律師和律師事務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為受援人提供符合標準的法律服務,維護受援人的合法權益。第五十四條律師違法執業或者因過錯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律師事務所賠償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律師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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