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是否與委托房屋有利害關系;
2.應由委托人協助的事項及提供的材料;
3.委托房屋的市場參考價格;
4、房屋交易的壹般程序及可能存在的風險;
5.房屋交易中涉及的稅費;
6.經紀服務的內容和完成標準;
7、經紀服務費及支付時間;
(八)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項。
法律依據:《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第二十壹條簽訂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前,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向委托人說明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房屋買賣合同或者房屋租賃合同的相關內容,並書面告知下列事項:
(壹)是否與委托房屋有利害關系;
(二)應當由委托人協助的事項及提供的資料;
(三)委托房屋的市場參考價;
(四)房屋交易的壹般程序和可能存在的風險;
(五)房屋交易中涉及的稅費;
(六)經紀服務的內容和完成標準;
(七)經紀服務費及支付時間;
(八)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項。
房地產經紀機構根據交易當事人的需要提供房地產經紀服務以外的服務的,應當事先征得當事人的書面同意,並告知其服務內容和收費標準。書面通知材料應由委托人簽字(蓋章)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