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公房、商品房、經濟適用房和私有房屋;
2.夫妻壹方婚前租住、婚後夫妻以同壹財產購買的房屋;
3.婚前用男女雙方積蓄購買的公房、商品房、經濟適用房等房屋;
4.婚前壹方購買或建造,婚後由* * *用產權組織重建的房屋;只有部分改擴建的,改擴建部分屬於夫妻雙方;
5.婚前父母購買的房屋,明確表示是贈與夫妻雙方的;
6.婚後父母為雙方購買的房屋,未明確表示為贈與男方或女方的;
7.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壹方或雙方繼承的房屋屬於夫妻共有,但遺囑中確定只屬於丈夫或妻子共有的除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2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所有: (壹)工資、獎金、勞動報酬;(二)生產經營和投資所得;(三)知識產權收入;(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丈夫和妻子對同壹財產有平等的處置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