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開發商拖延辦理產權證超過90天,業主完全可以追究開發商的違約責任,即追究逾期辦理產權證的違約金。合同中沒有約定逾期違約金標準的,可以按照已支付的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期限屆滿壹年以上,因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不能辦理房屋權屬登記,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並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因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未能在下列期限屆滿時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壹)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房屋權屬登記期限;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是未竣工的房屋,自房屋交付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已建成的房屋,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
合同中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損失金額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已支付的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對逾期貸款計收利息的標準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