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供電業務規則
第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需要安裝新電、增加用電量或者改變用電量的,必須事先向供電企業的用電營業場所提出申請,並按照本細則的規定辦理手續。供電企業應當在電力營業場所公布各項用電業務的流程、制度和收費標準。
第十七條供電企業用電業務機構統壹集中辦理用戶用電申請及安裝、接電,包括用電申請的出具及審核、供電條件調查、供電方案確定及審批、相關費用收取、電力工程設計審核、施工中間檢查、竣工檢查、供電合同(協議)簽訂、電表安裝及接電等。
第十八條用戶申請新裝或增加用電量時,應向供電企業提供用電項目批準文件及相關用電資料,包括用電位置、用電用途、用電性質、用電設備清單、用電負荷、保障用電、用電規劃等。,並按照供電企業規定的格式如實填寫用電申請表,辦理必要的手續。
新受電項目立項階段,用戶應與供電企業聯系,就供電可能性、用電量、供電條件等達成意向性協議後,再進行立項和確定。
不按照前款規定辦理的,供電企業有權拒絕受理其用電申請。
供電企業供電能力不足或者政府規定限制用電項目的,供電企業可以通知用戶暫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