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根據《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
第二十條出租人應當在租賃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將房屋交付承租人。不能按期交付房屋的,應當支付違約金,給承租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壹條出租房屋自然損壞或者合同約定由出租人修繕的,由出租人負責修繕。房屋未及時修繕,造成破壞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財產損失或人身傷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出租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修繕責任由雙方在租賃合同中約定。
第二十二條承租人必須按期支付租金,違反合同的,應當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三條承租人應當愛護和合理使用租賃房屋及附屬設施,不得擅自拆除、改裝、擴建或增設。確需變更的,必須征得出租人同意,並簽訂書面合同。
因承租人的過錯造成房屋損壞的,承租人應負責修理或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