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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人的法律責任

法律分析:出租人的法律責任;

(1)出租人應按租賃合同約定的時間向承租人提供房地產;

(2)出租人根據租賃合同向承租人收取租金時,應開具稅務部門統壹印制的發票;

(3)出租人應按月租金的2%定期向區主管機關繳納房地產租賃管理費;

(4)出租人應根據租賃合同約定的責任,負責檢查和維護房地產及其設施,確保房地產的安全;

(5)出租人對房地產進行改建、擴建或裝修,須經承租人同意。按照規定必須經有關部門批準的,應當報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八條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向承租人交付租賃物,並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

第七百壹十二條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百壹十八條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轉租的,六個月內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出租人同意轉租。

第七百二十六條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前的合理期間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但房屋被所有權人搶先占有或者出租人將房屋出售給近親屬的除外。

第七百二十八條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礙承租人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請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但不影響出租人與第三人訂立的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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