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拆遷單位已從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取得拆遷許可證。二、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同時,應當在房屋拆遷許可證中載明拆遷人、拆遷範圍、拆遷期限等事項,以房屋拆遷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三、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和拆遷人應及時向被拆遷人進行宣傳和解釋。四、拆遷人和被拆遷人應當按照法律的有關規定,就補償方式和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進行協商。,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拆遷出租房屋,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五、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不能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由同級人民政府管理。裁決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依照本條例規定,拆遷人已經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拆遷安置房或者周轉房的,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六、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後,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拒絕在搬遷期限內搬遷的,拆遷人可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七、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處申請證據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