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壹般情況下,原被告與被告在司法活動中存在壹定的利益沖突,但在虛假訴訟中,原被告的利益是壹致的,壹方為了損害第三人而要求另壹方積極配合。這種虛假訴訟不容易被法院察覺,只有第三人提出異議才會引起重視。正如本案中,徐及其家人扮演了原被告的角色,將壹處房產過戶到徐名下。真正的權利人鄒在成為被執行人後才知道此事。在這個過程中,朝廷居然成了許謀取利益的工具,這不禁讓人不寒而栗。公平正義可能會遲到,但永遠不會缺席。最終法院查明真相,撤銷判決,及時阻止了鄒的損失擴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470條。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壹般包括以下條款:
(壹)當事人的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物;
(3)數量;
(4)質量;
(五)價格或者報酬;
(六)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種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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