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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的三權分立制度

法律分析:美國是典型的實行三權分立制度的國家。三權分立制度是指國家的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由三個機關獨立行使並相互制衡的制度。

法律依據:根據美國憲法1787,立法權屬於美國國會,由參議院和眾議院組成,行政權屬於美國總統;司法權屬於國會不時制定和建立的最高法院和下級法院。三大權力部門之間相互制約。根據三權制衡原則,美國憲法還規定,國會有權要求總統調整政策進行審議,批準總統與外國締結的條約,提議和批準總統任命行政官員,通過彈劾撤換總統,提議和批準總統任命聯邦最高法院法官,宣布和懲處叛國罪,彈劾最高法院法官;總統對國會通過的法案有有限的否決權,副總統也是參議院議長。總統還有權赦免、提名和任命最高法院法官。當總統接受彈劾審判時,最高法院法官是審判庭的庭長。此外,按照慣例,最高法院有權解釋法律,宣布國會制定的法律違憲無效。實行總統制的資本主義國家壹般都采用這種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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