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房屋銷售中介的法律責任如何規定?

房屋銷售中介的法律責任如何規定?

法律分析:房屋買賣代理機構的法律責任有:壹是不得有違法違規的經營行為;二是必須明碼標價,不得收取未予標明的費用,不得進行價格欺詐,不得混合、捆綁標價;未完成經紀服務合同約定的事項或者未達到約定標準的,不得收取傭金;三是不得存在捏造、散布漲價信息、賺取差價等價格違法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壹條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為訂立合同提供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條居間人應當如實向委托人報告與訂立合同有關的事項。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請求支付報酬,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百六十三條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對居間人的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壹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居間人的服務合理確定。居間人為訂立合同提供媒介服務的,居間人的報酬由合同雙方平等承擔。居間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間活動的費用由居間人承擔。

第九百六十四條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請求支付報酬;但是,客戶可能被要求按照約定支付從事中介活動的必要費用。

第九百六十五條委托人接受居間人的服務後,利用居間人提供的交易機會或者居間服務,繞過居間人直接訂立合同的,應當向居間人支付報酬。

第九百六十六條本章沒有規定的,參照委托合同的有關規定。

  • 上一篇:法律部門和司法機關的區別
  • 下一篇:如何確定分公司的企業所得稅管理部門?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