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復議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七條申請執行人對案外人的擔保物權依法享有優先受償權,案外人提出排除執行的異議,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條執行貨幣債權時,買受人對被執行人名下登記的房地產提出異議,符合下列情形,其權利可以排除執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壹)人民法院查封前已簽訂合法有效的書面買賣合同;
(二)在人民法院查封前已經合法占有該房地產;
(三)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全部價款或者支付部分價款,並按照要求將剩余價款交付人民法院執行;
(4)因買受人自身原因未辦理轉移登記的。